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4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04
半導體製造業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應經密閉集氣系統收集,並應符合下表規定後始得排放: 前項硝酸、鹽酸、磷酸、氫氟酸及硫酸等排放之廢氣,因安全之虞而無法證明符合前項標準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具備同等處理效果或較優之控制條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替代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