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5 條

📜
法律名稱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大氣環境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5-03-16
📋 條文摘要

本標準規定之戴奧辛排放限值,焚化爐設計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者為0.5ng-TEQ/Nm(3次方),設計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為0.1ng-TEQ/Nm(3次方)。 前項...

📝 內容

本標準規定之戴奧辛排放限值,焚化爐設計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者為0.5ng-TEQ/Nm(3次方),設計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為0.1ng-TEQ/Nm(3次方)。
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