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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8-1 條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8-1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07

內容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加油槍之氣油比檢測,其抽樣檢測數量應為每一汽油加油機使用之加油槍數二分之一以上。檢測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不合格: 一、符合前條氣油比檢測合格標準範圍之加油槍未達總檢測數百分之七十者。 二、符合前條氣油比檢測合格標準範圍之加油槍達檢測數量百分之七十以上,其未符合合格標準範圍之加油槍,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 前項經抽樣檢測之加油槍,得以容積式儀器或差壓式儀器進行氣油比檢測,其檢測結果未符合合格標準範圍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以容積式儀器檢測:第一次檢測值低於或高於合格標準範圍百分之十以內,應再連續檢測二次,以三次檢測值計算算術平均值後(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其數值仍低於或高於合格標準範圍者。 二、以差壓式儀器檢測: (一)第一次檢測值低於合格標準範圍者。 (二)第一次檢測值高於合格標準範圍,應再連續檢測二次,以三次檢測值計算算術平均值後(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其數值仍高於合格標準範圍,就高於合格標準範圍之加油槍未於二週內完成檢修、逾期或未提交複檢檢測報告書,或複檢結果未符合合格標準範圍者。 加油站未能依第一項第二款期限完成改善者,應敘明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加油站因故未使用之加油槍,應掛牌上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者,得免納入第一項之檢測。

相關法律條文 -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