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8 條|環境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3-12-29
繳費人歇業、停業或停止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物質之製造或輸入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其應繳納整治費之結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徵收整治費。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結算不足者,應依限期補足差額;溢繳者,退還其溢繳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