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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環境管理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5-01-01 最後修訂: 2023-12-29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繳費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前季整治費,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 內容

繳費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前季整治費,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書後,檢具繳費證明,連同物質產生量統計報表或物質進口報單,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前項申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結算不足者,應於次季補足其差額;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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