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3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1
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車輛、船舶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防止事業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污泥於清除前,應先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未進行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者,應以槽車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