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5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1
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應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 前項資料應保留三年,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