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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資源循環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6-10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申請輸入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入許可文件: 一、曾輸入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過程中,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

📝 內容

申請輸入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入許可文件:
一、曾輸入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過程中,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事實。
二、五年內曾遭查獲違法輸入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一次。
三、二年內輸入許可文件曾遭撤銷。
四、曾轉借輸入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
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逕將輸入之廢棄物轉讓予他人。
六、曾輸入廢棄物,有應退運出口而未辦理退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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