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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8 條

📜
法律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8 條
📂
分類
資源循環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6-10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抵達本國口岸後,輸入者應於提貨三日前,以書面載明或網路申報方式向貯存、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輸入口岸、到岸日期、...

📝 內容

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抵達本國口岸後,輸入者應於提貨三日前,以書面載明或網路申報方式向貯存、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輸入口岸、到岸日期、預定提貨日期、運輸方式、廢棄物名稱、數量及貯存、處理場所等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申報輸入廢棄物時,應即進行相關管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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