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8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6-10
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抵達本國口岸後,輸入者應於提貨三日前,以書面載明或網路申報方式向貯存、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輸入口岸、到岸日期、預定提貨日期、運輸方式、廢棄物名稱、數量及貯存、處理場所等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申報輸入廢棄物時,應即進行相關管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