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3 條|環境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03
執行機關應因地制宜宣導民眾將一般廢棄物依下列方式排出: 一、廚餘先瀝除水分並妥為包裝。 二、刀片、玻璃碎片等尖銳利器以不易穿透容器或材質包妥並標示之。 三、木、竹片予以裁剪並綑紮。 四、封緊垃圾袋袋口。 五、有害垃圾應分開貯存排出。 六、資源垃圾依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