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 18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24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