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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第 19 條

菸酒稅法|第 19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24

內容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罰則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相關法律條文 - 菸酒稅法

  • 消防法-第 15-3 條(第 15-3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菸酒稅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菸酒稅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菸酒稅法-第 18 條(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