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7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補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各項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核發及變更應變、諮詢機構認證證書,應依附表四收取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