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obacco and Alcohol Administration Act|第 13 條|國庫|Gesetz|In Kraft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Zuletzt geändert: 2017-12-27
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總機構所在地。 五、工廠廠名及所在地。 六、負責人姓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