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基本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 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 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實證明其為不實者,不適用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