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基本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