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基本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實際在我水域執行安全維護、緝私及防衛任務之機關。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執行緝私任務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