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基本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依所涉事項之性質定之。不能定其主管機關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