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基本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扣除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請補列大陸地區繼承人扣除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