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2 條|基本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以保管款專戶存儲之遺產者,除應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外,並應通知開立專戶之被繼承人原服務機關或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