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5 條|基本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時,亦同。 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其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計算。但以在臺灣地區發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