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9 條|基本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大陸地區人民,經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者,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前項所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之事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