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基本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6-01-11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取得華僑身分者,係指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 香港或澳門居民主張其已取得前項華僑身分者,應提出前項華僑身分證明書,必要時,相關機關得向僑務委員會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