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基本法規|法規|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6-01-11
本條例施行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除來臺就學者外,得視同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