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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第 51 條

菸酒管理法|第 51 條|國庫|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內容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一項違規情形屬警語標示不明顯且為第一次查獲者,得先限期改正。

罰則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一項違規情形屬警語標示不明顯且為第一次查獲者,得先限期改正。

相關法律條文 - 菸酒管理法

  • 菸酒管理法-第 32 條(第 32 條)
  •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2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49 條(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