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8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3-24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認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