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影視出版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文化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0-03-24
📋 條文摘要

大陸地區出版品經核驗無前條規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 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大...

📝 內容

大陸地區出版品經核驗無前條規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
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函知所有人或持有人。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