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 56 條|國庫|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