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菸酒管理法-第 57 條

菸酒管理法|第 57 條|國庫|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內容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罰則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菸酒管理法

  • 菸酒管理法-第 32 條(第 32 條)
  •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2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49 條(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