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4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1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從事第一項之貿易行為,應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