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稅捐稽徵法-第 11-1 條

稅捐稽徵法|第 11-1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2-17

內容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與第五款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稅捐稽徵法

  • 菸酒管理法-第 32 條(第 32 條)
  •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2 條)
  • 稅捐稽徵法-第 1 條(第 1 條)
  • 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稅捐稽徵法-第 2 條(第 2 條)
  • 稅捐稽徵法-第 3 條(第 3 條)
  • 稅捐稽徵法-第 4 條(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