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9 條|國營事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05
配售站應於平時完成預劃準備,其選定條件如下: 一、人口集中且交通運輸便利處。 二、空間寬廣可供儲放並有不同出入口。 三、防火、防空、通風、水電及停車等功能完善。 四、不與災民收容處所設置同一處。 配售站設置數量以本島一村、里設一站,外離島一鄉、鎮、市設一站為原則,但可依地形、人口、交通及設施等現況酌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