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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4 條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4 條|國營事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05

內容

配售地區、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配售地區:包括臺、澎、金、馬等地區。 二、配售項目:包括食米(以糙米為主)、食用油、食用鹽、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準備計畫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指定之民生必需品。 三、配售標準如附表一。 四、對使用天然氣用戶,於天然氣中斷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具體配售作為納入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售準備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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