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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10 條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10 條|國營事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05

內容

配售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時機:由主管機關依狀況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解除時亦同。 二、配售作業: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備運輸工具提領配售項目,再轉運至各配售站接收、儲存及發放。 (二)再次申購配售項目前,應先全數結清上次價款,始可提領。 (三)液化石油氣按平時供銷作業方式辦理,並嚴禁置於配售站。 (四)各住戶按公告配售之時地,持戶口名簿(特定人員持有關證明文件)及配售憑證紀錄表,至指定配售站,按規定項目數量計價配購。每戶每月以配購一次至三次,液化石油氣每月配購一次為原則,逾期未申請者,不再補行配售。 三、實施配售期間,遇有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第 3 條(第 3 條)
  •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