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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8 條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8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01

內容

申請人就同一引擎族修改引擎族部分資料或增加新車型或引擎型式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變更,並檢附變更前後之比較資料,證明影響污染排放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變更。

相關法律條文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