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4 條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4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01

內容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二年內受限期改善之處分,累計達三次。 二、依新車抽驗規定被判定不合格。 三、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