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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警政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3-13
📋 條文摘要

機關(構)、學校、團體、人民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購置使用、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槍砲...

📝 內容

機關(構)、學校、團體、人民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購置使用、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得委任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辦理。
人民、團體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刀械,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得委任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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