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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警政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3-13
📋 條文摘要

學術研究機關(構)因研究發展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 前項機關(構)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 內容

學術研究機關(構)因研究發展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
前項機關(構)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前,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槍砲、彈藥型號、型錄、數量、用途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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