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mission and Management of Guns, Ammunition, Knives and Weapons|第 3 條|警政|Réglementation|En vigueur
內政部|v1.0
Dernière modification: 2025-03-13
機關(構)、學校、團體、人民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購置使用、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得委任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辦理。 人民、團體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刀械,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得委任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