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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5 條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5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6

內容

責任業者停止製造、輸入責任物,或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免予列管情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一、廢止登記申請表(含切結聲明)。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停工、停業、歇業或廢止公司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責任業者有歇業、解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免予列管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登記。 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之責任業者,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申報、繳費;其恢復製造、輸入責任物或不符合免予列管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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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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