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3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6
責任業者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其責任物項目,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