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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3 條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3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6

內容

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銷售予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量,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或輸入業者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及銷售發票申報扣抵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生質塑膠原料或平板容器板材非銷售予容器、平板容器板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之量,生質塑膠原料製造、輸入業者或平板容器板材輸入業者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及銷售發票申報扣抵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第七條第一項之責任業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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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4-1 條(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