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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4 條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4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6

內容

責任業者溢繳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但退費總金額以責任業者已繳納之總金額為限。 前項退費,依第十一條及前條檢具文件或銷售發票所載日期對應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計算之。但可證明扣抵量之原申報、繳費日期者,以原申報、繳費日期所對應之費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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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4-1 條(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