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6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6
責任業者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及扣抵證明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