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 10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2-02
會計師採用管理階層聘僱或委任之專家、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500號、620號規定辦理,審慎評估專家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客觀性,及專家工作所用資料、假設、方法、結論是否合理及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