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 50-2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2-17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不適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