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 9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1-22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署得廢止其證明標章使用權: 一、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 二、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 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 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