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4 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3-07

內容

本準則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一)客票貼現融資。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5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