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3-07
本準則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