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 3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0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